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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游学随笔(一)

——美国的法院系统及其管辖权
背景: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我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需求,多年来均选拔人员赴美国休斯顿进行知识产权培训,至今此项目已举办了七期。作者有幸成为第七期的成员之一于2016年1月赴美参加了为期29天的知识产权培训。
 
身为诉讼律师,对美国法院系统及其管辖权和诉讼程序是比较关注的。所以,今天第一期先讲讲美国的法院系统及其管辖权。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美国法院机构的基本框架分为联邦法院和各州地方法院两个完全独立的系统。
一、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及联邦特别法院组成。
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或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诉讼。
1、联邦地区法院:
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立2至4个地区法院。现加利福尼亚州设有四个地区法院,办公地点分别在旧金山、萨克拉门托、洛杉矶和圣迭戈。纽约州和得克萨斯州也有四个地区法院。美国全国50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有一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方法院。
每个地区法院至少有一名法官,共有576名地区法官。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都是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终身任职。
地区法院是初审管辖法院,也是联邦司法系统中“工作最重的”的法院。这91个联邦地区法院只有联邦的司法管辖权。但联邦地区法官审理的案件可能涉及不同州的公民,这时,他们也要应用有关州的法律。经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大多数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有少数几种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
                                                            
赴美游学随笔(一)
         (这是作者在联邦地区法院审判庭的留影)
2、联邦上诉法院:
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外,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立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共12个上诉法院。每个巡回区所管辖的范围大小不同,如第二巡回区只辖纽约和康涅狄格两州,第九巡回区则辖加利福尼亚等太平洋沿岸及夏威夷、阿拉斯加九个州并加上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
另外还有一个特别的“联邦巡回区”,其上诉法院称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法官组成,办公地点也设在哥伦比亚特区。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而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因此,在哥伦比亚特区有两个上诉法院,一个为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一个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两者是不同的。
每个联邦上诉法院有6至28名法官,也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皆为终身职。上诉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法庭,但特别重要和有争议的案件要求全体法官出席。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经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的上诉,也审查联邦贸易委员会之类的独立管理机构的行动。
3、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是唯一直接由宪法明确规定而设立的法院,也是联邦法院中的最后上诉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目前由9名法官(一位首席大法官和8位大法官)组成。9名大法官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终身任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分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其初审管辖权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案件,另一类是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第二类案件中,州与州之间的法律争执,初审管辖权为最高法院所专有。而一个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诉讼,或者一个州与另一州的政治实体、法人团体或公民之间的诉讼,最高法院虽然拥有初审管辖权,但最高法院也可以让联邦下级法院去初审。除了上述两类案件外,所有属于联邦司法权范围的其他案件,最高法院都拥有上诉管辖权。对于是否受理上诉案件,最高法院有自由裁处权,有权决定它想审理哪些案件,它可以以“缺乏实质性联邦问题”或“没有适当的联邦问题”为由而拒绝受理上诉案件;也可以发出“调案令”,把它认为值得审理的重要案件调到最高法院来复审。无论是受理上诉案件,还是调审重要案件,都需要有四名法官同意。
                                        
赴美游学随笔(一)
            (这是全团成员在德州高院的合影)
4、联邦特别法院:破产法院、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赔偿法院等。
 
二、州法院系统:
州系统的法院名称各州不一,一般分3级,其下还设有各种不列为审级的小型法院。
1、基层法院
一般称州地方法院、州巡回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诉讼法院,为属州管辖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多数州规定须召集陪审团审理。有的州在基层法院之下设有县、市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层法院内设各种专门法庭或者另设专门法院,不作为审级;对其判决不服,可申请基层法院重审,以后仍可上诉。这类专门法院包括家事、遗嘱验证、遗嘱处理、交通和小额索赔法院。
2、州上诉法院
大部分州设有州上诉法院,作为中级上诉法院。
3、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审级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最高审判法院或违法行为处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设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如德州。纽约州的法院组织比较特殊,其初审法院称为州最高法院,内分家事庭和遗嘱验证庭等。上诉级为上述法院的上诉庭,不另设法院。最高审级称州上诉法院。
 
美国法院系统看起来好像很复杂,但是对于律师来讲,要判断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其实也比较简单。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一个起雇员被解雇的案件,如果从种族歧视的角度来起诉雇主的话就选择联邦法院,因为种族歧视是美国宪法里规定的内容,只要是跟宪法有关的都可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从劳动合同的角度来起诉雇主违约责任的话则选择州法院。在美国执业的律师告诉我们,他们都更倾向于选择联邦法院。因为联邦法院法官是终身制的,相对来讲更加公平,而州法院的法院有任命的,有选举的,相对来讲可能本身受到的影响就比较多。另外,联邦法院的案子数量会比州法院的少,办案效率会快一些。所以,美国律师都想方设法去联邦法院起诉。
 
俞飞燕  律师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201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