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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习及疑难案例探讨

时间:2013年7月15日晚上6:30
地点: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与会人员:全体党员、律师
一、周智敏主任主讲: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量刑标准:
(1)量刑起点: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2)情节严重:A、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B、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其他情形。
(3)情节特别严重:A、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B、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下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情形。
2、不正当利益: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自由讨论阶段:各律师将自身在执业中遇到的难题抛出来共同探讨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