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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习以及疑难案件讨论

时间:2013年5月22日晚上6:30
地点: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与会人员:全体党员、律师
内容:
一、顾卫超主讲: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解读
1、关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被安排”的定义:定义宽泛,如属于劳动者原因在关联企业间转移劳动关系的,应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重新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手续办理及本人申请等证据,否则视为“被安排”。除非用人单位对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无异议。
2、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争议的处理: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件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违约责任等仅做原则性规定,实际上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多的约定权,但司法解释四的“造法性”规定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时必须遵守法院制定的规则。
3、关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给予劳动者仅一个月的反悔期间或者主张权利的机会,在实践中具有不公平性。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何时作出何种内容的口头变更,否则,在实践中有可能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式处理。
4、关于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中工会知情权的程序要求: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中,法院强调工会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虽然工会没有决定权,但其参与解除的过程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程序之一,也是审查解除合法性时重点关注的程序合法内容之一。
5、关于境外人员非法就业的劳动关系确认: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属于非法,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到劳动法律保护。
二、自由讨论阶段:各律师将自身在执业中遇到的难题抛出来共同探讨解决方案。